评标时招标人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投标人,按照其含增值税金额进行评标是否合理?
招标项目存在同时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票、可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不可抵扣,或税务局代开3%专票)的情况,评审时选择含税价或不含税评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1.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占招标人成本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评审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合同签订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前提为投标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以此消除增值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2.如果投标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招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对增值税部分进行抵扣,增值税金额就成了招标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因此,评标时招标人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人,按照其含增值税金额进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