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采购活动中常犯以下几类错误,这些雷还是不踩的好。
01一味屈就招标人
因市场竞争,招标代理很多时候不得不屈就于招标人,并且错误的认为,一切标准均按采购人意图,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属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02千篇一律走形式,与实际脱节
众多招标代理机构严重忽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比如说只要是代理工程,只会用招标方式采购,只要工程采购项目,只会用所谓的综合评估法,采购的结果业主是否满意可想而知。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代理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代理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03评标标准不明确,可能与招标代理项目无关
例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中这样写到:“投标人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有一个加2分分,*高**分”。此处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奖项不明,市级以上奖项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所有奖项都是与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相关的。
04自由裁量权过大
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合理划分采购单元,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因此导致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中将评分因素设置不科学,评审标准也没有进行统一量化,自由裁量度很大。
很多时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意将自由裁量权设置过大,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的排斥投标人,通过搞掂评委,让评委在自由裁量上下功夫,*终达到萝卜招标的目的。
05前后不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经常有意或无意的前后不一,且不规定当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在评审过程中,故意诱导评委注意招标代理机构埋下的地雷,*终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比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及评分办法前附表之字不提,但却在正文部分很小的某个条款中规定一系列的否决性条款。
06否决条款太过形式化
很多招标文件对于形式性评审的内容重于其实质性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变相的排斥其他投标人。
然而招标代理不是选美,形式评审是需要,但凡事应该有个度,重形式而轻内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做法,背离了招标的目的。
以上总结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项目中的一些典型的错误做法。而对于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应该牢记在心,不可触犯,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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