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这里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主题概念、法律地位以及机构成立的三大要件。,所谓中介组织,根据服务对象其组织性质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如各省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性资金采购,体现了“公法”涵盖的意义,属于非营利事业单位。但在招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必须是企业。《条例》第十二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做了补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该条款确立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职能部门做了分工。